在美逾期居留超过一年,会被10年禁止入美,但是如果能够充分证明禁止入美会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10年的禁止入境还是可以得到豁免的。
申请人Mr. Bean系墨西哥籍,1999年1月入境时未受检查,之后于2006年2月离开美国。其中,Mr. Bean在美非法居留超过一年。根据section 212(a)(9)(B)(i)(II),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一年,会被禁止10年入美。Mr. Bean的妻子和两位小孩都是美国公民,Mr. Bean为了能够与家人一起在美生活,特提交了拒绝入境豁免申请。但是,移民局以不足以给亲属造成极大困境为由拒绝了Mr. Bean的豁免申请。
律师以Mr. Bean的妻子将会遭受极大的困境为由提起了上诉。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理由有着一系列的标准,包括:是否有合法永久居民或者美国公民配偶/父母居住在这个国家丶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丶家人所转移国的国家背景和在该国的亲属关系丶离美后财力方面的压力,以及在健康方面的困境,特别是即将转移到的国家不能提供合适的医疗。这些标准同样也适用于AAO审理的此上诉案。
AAO认为不管配偶是居住在墨西哥还是美国,都是可以举证对申请人的配偶造成的极大困境,因为豁免申请被拒,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配偶需要居住在美国境外。上诉中要求申请人证明如果回到墨西哥,家人所面临的极大困境,以及如果家人仍然呆在美国,则会遭受的极大困境。
上诉过程中,律师提出了充分的文件来证明:申请人不在,在经济和感情上对这个家庭所带来的影响;墨西哥恶劣的居住丶生活环境:申请人一家13位成员共同居住三个房间,没有浴室,只能在院内的脏地板上洗澡,申请人太太很难适应,小孩健康遭到威胁;申请人的太太在墨西哥将遭遇的语言困境,以及面临难以找到工作的窘境;申请人本人在墨西哥很不顺利,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挫折,没有找到工作。另外,没有申请人的帮助,配偶和小孩在美国生活也很拮据,如依赖于加州妇幼计划(WIC Program)丶食物券(food stamps)和医疗补助(Medicaid)等。心理医生也曾帮助申请人太太重新工作,但是她未找到。同时,也有证据显示了申请人的配偶感情上的问题:如申请人的配偶在个性和态度上发生的变化。这些都有力证明了如果回到墨西哥,家人所面临的极大困境;以及如果申请人单独回墨西哥后,仍然呆在美国的家人也会遭受的极大困境。
综述,该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是申请人的在美非法居留,并非法打工。有利因素为:申请人的美国公民配偶和小孩居住在美国,如果他的豁免请求被拒对他的配偶会造成的极大困境;申请人有依法纳税;品行优良。因此,AAO判定:虽然申请人严重触犯了移民法。但是,总体来看,该案件的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最终,AAO支持上诉人请求,Mr. Bean得以取得豁免。
在美逾期停留丶非法打工都会触犯美国移民法,发生了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取得豁免是一种解决方案,但能否成功获得豁免,这就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丶文件准备的充分性与说明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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