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限制
J-1签证学生
美国《移民法》规定了四种申请豁免的理由:
1丶申请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属于另外一个移民法范畴,这里不作详细介绍。
2丶有关美国政府机构提出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证明申请人具有特殊才能,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对其参加的项目至关重要,即可尝试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为提出申请,关键在于了解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申请要求。
有的部门根本不会代为要求,有的部门,如教育部丶农业部等,则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并设立了专人的审核小组。一般说来,政府部门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资历;
(2)申请人参加的研究项目及其如何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3)申请人与研究项目的关系及其对研究项目的贡献;
(4)如果申请人回国会给研究项目造成影响;
(5)研究机构为寻找代替人选所作的努力;
(6)研究项目的未来计划及申请人的作用。
USIA很少拒绝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接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以后,他们会致函移民局,要求移民局豁免申请人回国两年的限制,而移民局一般都会批准这类申请。
3丶申请人回国会对其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亲属的生活造成极端的困难。
假如申请人回国会对其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造成极端的困难,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地区中心递交一份I-612表,并提出有关证据,如医疗问题丶美国公民随其回国会受到政治迫害学业或工作中断丶经济上的损失丶语言丶文化上的困难等等,均可作为理由提出。不过,移民局对此有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一般性的困难并不足以构成“极端的困难”。
如果移民局认为确实存在“极端的困难”,则会把申请表及其有关文件转给USIA,而USIA则会通过外交政策及赞助项目等方面的考虑以决定是否建议移民局豁免回国两年的限制。
4丶由本国政府出具同意豁免的公文(NO OBJECTION STATEMENT)。
申请人也可向本国政府要求出具同意豁免的公文,从而达到豁免回国两年限制的目的。 具体办理的手续如下:
(1)由本国驻华盛顿大使馆直接向USIA致函表示不反对申请人留在美国。
(2)USIA在接到大使馆的公文致之后,会寄给申请人一份DATA SHEET的表格;
(3)申请人将DATA SHEET填好寄回给USIA。
DATA SHEET 上最重要的一项为第十一页,即申请人要求豁免的理由与目的。申请人要详细地写清(可用另纸写出):
A)所参加的项目(最好说明没有美方的资助);
B)本人的资历(要求豁免的原因,如准备读书,继续从事原来的项目案卷等,请参阅上文美国政府机构的要求);
C)重要的是说明在参加该项研究之初,并未预料到情况发生以上的变化;
D)任何人道方面的原因,如极端的困难丶医疗丶健康等等。
另外要注意的是,访问学者不宜过早提出豁免申请,最好在最后一次延期以后提出。
(4)USIA在收到填好的DATA SHEET之后,会与申请人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的态度会起很大作用,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请其写一封表示赞同的信。
(5)然后,USIA会向移民局作出有利或不利于申请人的建议,而移民局则据此作出最后的决定。
注意事项及其他
1丶本国政府出具同意豁免的公文并不保证能够得到豁免。关键在于能否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建议。
2丶在收到大使馆出具的不反对意见之后,USIA在下列情况下会作出有利的建议:
(1)访问学者只是因为从事短缺专业而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
(2〕访问学者由其本国政府资助〔即没有美国政府机构的资助〕;
(3)如果美国政府机构出资,而申请人除本国使馆出具的同意豁免文件之外,无法提出其他豁免的理由(美国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丶“极端的困难”等),则USIA一般会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建议;
(4)一般情况下,J-1学生较难得到USIA的首肯。
(5〕一些研究机构往往不同意访问学者留下来,申请最好能先争取到这些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申请豁免J-1签证回国两年的限制一向非常困难,USIA往往会作出不利与申请人的建议,而使申请人的满腔热望化作流水。即使由律师代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大都有利于USIA。所以,申请人应慎重考虑,小心从事。
在得到豁免之后,应离境着手办理H-1或F-1签证手续。因为一旦J-1签证手续失效,申请人会立即变成在美国非法居留。这对办理其他非移民签证及以后的移民手续均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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